債務產生后有哪些合法的應對措施呢?
1、利用行政干預手段維護債權人的權益是否可行?
? ? ?由于我國幾十年來,特有的行政體系使得很多中型、大型企業(yè)都有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因此,債務發(fā)生后可以用適當的方式與債務方的上級主管機關及計劃、財政、稅務等部門去協商、溝通,用行政手段干預,迫使債務人盡早還清欠款。但我國近些年經濟體制的轉型,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化客觀的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因此盲目的信任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多數情況下,債權人為此所做的一切努力工作,都變成了徒勞。
2、利用金融機構監(jiān)督職能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是否可行?
我國法律規(guī)定:凡是法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國家規(guī)定允許使用現金的以外,都必須由國家銀行或信用社轉賬結算。這一規(guī)定,使國家銀行對企業(yè)的經濟往來具有結算管理的職能。
國家法律所賦予國家銀行的結算管理職能,使國家銀行除了承擔為開戶人(即法人或企業(yè))收支款項等義務外,還享有對開戶人(即法人或企業(yè))的金融及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權力。同時,國家銀行還享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開戶人(法人或企業(yè))實施強制結算的權利。因此,在我國的債務糾紛案中,債權人就可以通過銀行幫助,實現債權。即:銀行有權進行扣款,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以滿足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需要。
但是,無論國有銀行還是民營銀行都是金融機構,而不是執(zhí)法機關,不可能為債權債務雙方,判別是非對錯,更何況由于銀行的市場化運作,使得各家銀行之間競爭加劇,為了攬儲、放貸,他們也不愿輕易的得罪客戶。因此,沒有公權機構的配合,單方面要求銀行替?zhèn)鶛嗳舜?、清債務,幾乎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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