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討債公司對浮動抵押制度概述
? ?浮動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國衡平法,是通過判例不斷發(fā)展的,其最早獲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國1870年的判例中。該判例的判決認為,公司的任何一項財產或全部資產(不分固定資產或流通資產、現(xiàn)在的資產或未來的資產)都能設立浮動抵押,但抵押權人不得干預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處分企業(yè)的財產。法官在案中指出浮動抵押制度的特征:“
?。?)如果它是將公司現(xiàn)在及未來某個類別的資產作抵押;
?。?)如果該類別的資產是一種在公司正常業(yè)務運作期間會不斷變化的;
?。?)對抵押擁有權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步驟之前,公司可以利用那些已作押的資產繼續(xù)其日常運作?!痹诿绹?,浮動抵押制度通過《統(tǒng)一商法典》第九篇擔保交易的 “浮動留置權”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的。
第9-204(a)條:“擔保協(xié)議可在后獲財產設立或提供擔保權益?!贝箨懛ㄏ档暮商m、挪威、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鑒于固定財團抵押制度的不足,在立法中引進了浮動抵押制度,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國浮動擔保制度為藍本制定的《企業(yè)擔保法》。其第1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總財產,為擔保其公司發(fā)行的公司債,得作為一體,為企業(yè)擔保的標的?!钡?條第1項:“企業(yè)擔保人,得就合作屬于公司的現(xiàn)有總財產,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債權的清償?!本C觀各國的浮動抵押制度雖有不同,但本質是相同的,筆者認為,浮動抵押制度主要有以下4個特點:
第一,與傳統(tǒng)抵押一標的一抵押權、各獨立的財產分別設立抵押權不同,浮動抵押將企業(yè)“現(xiàn)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作為一個整體,設定一個抵押權,避免了就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麻煩。并且設定浮動抵押時,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制作財產目錄清單,只要進行登記即可。
第二,抵押標的具有廣泛性和浮動性。浮動性是浮動抵押的本質性特征,是指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具有流動性,是不特定的,它可以由貨幣資本轉化為生產資本,也可以由生產資本轉化為商品資本;它既包括現(xiàn)有的財產,也包括將來取得的財產;它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無形資產(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商業(yè)秘密等)或財產性權利(債權、股權、提單、倉單等)。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因抵押人的處分,可能導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脫離出去,抵押人控制的財產一旦脫離出去,依附于它上面的抵押權即告終止,第三人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因抵押人的經營活動,也可能有新的財產流入企業(yè)而進入抵押物的范圍,則抵押權自動依附于該財產之上。
第三,浮動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仍有經營自主權,即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使用和處分抵押物,如將其出售、出租、設定抵押等。在抵押人日常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項財產的流轉,有進有出才能維持抵押人的經營活動及自身發(fā)展。因此,浮動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經營自主權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生產經營,將抵押權人對抵押人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四,因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出現(xiàn),浮動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將浮動抵押轉化為固定抵押,這個過程稱為浮動抵押的固定化,也稱為“結晶”。浮動抵押固定化時,其效力使抵押人所有的全部財產成為確定的抵押物。在浮動抵押中,一般通過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實行抵押權,接管人作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圍內的全部財產,既可以為抵押權人的利益進行經營,也可以將全部財產作為整體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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